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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海市工会条例》修改的7大内容

发布时间 : 2022-12-09

2022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1、明确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本次《工会条例》修改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道,确立为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保持和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二是明确工会应当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彰显党的诞生地和初心始发地、工人阶级发祥地的历史地位,传承红色工运基因。为体现上海工会始终坚持弘扬光荣传统、赓续红色血脉、坚持党的宗旨,团结引领广大职工“听党话、跟党走”的特点,经市委宣传部建议,增加了“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彰显党的诞生地和初心始发地、工人阶级发祥地的历史地位,传承红色工运基因”的表述。三是完善工会的基本职责,强化职工队伍思想建设。在工会职责中增加了“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内容,切实发扬三种精神对本市广大职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四是强化工会组织在保障城市运行安全中的作用,在工会职责中增加相应内容。增加了“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工人阶级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等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的表述,体现工会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在团结带领全市职工队伍中的组织保障作用,特别是工会组织在应对城市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有所作为的组织特质。

2、推进本市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

本次《工会条例》修改规定了工会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理念,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同时在组织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前增加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的规定,通过发扬民主,利用民主手段和方法形成共识,更好地发挥工会在源头参与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对照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修改的《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3、体现工会改革的新要求和新成果

本次《工会条例》明确了工会应当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各级工会在实践中改革和改进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形成面向基层、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以职工为本,为健全服务体系,创新工作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努力建成值得信赖的职工之家。为了积极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工会条例》专门新增了条款规定,“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明确了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是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也有职业技能、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同时指明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路径:一是提高产业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是发挥产业工人的骨干作用,三是维护产业工人的合法权益,四是保障产业工人的主人翁地位。

根据市人社局的统计数据,本市快递、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和集卡司机为主要对象的互联网平台经济从业人员和传统“八大员”、自由职业者、自雇职业者为主要对象的灵活就业人员已达300多万。为有效维护该类群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其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条例》第九条新增一款,要求各级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积极回应了时代的发展和形势的要求。

4、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本次《工会条例》加强了工会组织建设,构建完善了工会组织体系,明确了上级工会组织加强对下级工会组织的指导服务,规范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组成、调整了女职工委员会的人数要求,强化了工会经费审计工作要求和经审主任任职保护。

5、完善工会的基本职责和权利义务

本次《工会条例》完善工会的基本职责和权利义务,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扩展了工会的基本职责。依据上位法的修改,将工会的基本职责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二是完善了工会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增加“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表述。三是增加了工会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以及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组织职工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民主协商等的规定。四是规定了工会应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

6、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督

本次《工会条例》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一方面完善了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权劳动合同的监督权。《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表达权。但在实践中,部分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仅以一纸书面告知,而不列明具体原因和解除依据,使工会无法作出准确判断,难以履行监督和维权职能。为此,《工会条例》明确,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并附有相关材料。另一方面扩大了工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参与调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均有依法参加调查的权利。为此,本次修改将有关内容调整表述为“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7、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形式和具体罚则

本次《工会条例》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形式和具体罚则。依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四十六条及《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会条例》增加“市、区总工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等形式予以督促整改”的表述。对于阻挠建立工会、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妨碍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正常行使职权等行为,市总工会通过制定《失信归集办法》、协调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的负面应用清单。在本次修改中,《工会条例》增加了“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相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的规定,将其上升至法律规定范畴,进一步强化了对阻扰建会的惩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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