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徐汇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 2025-0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区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核、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政府负责领导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区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与内容

第五条 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及街道(镇)综合应急预案等。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包括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见附件 1)

第六条 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等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应急工作手册, 内容一般包括信息报告、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物资装备、联系人等。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任务划分、综合保障等具体内容。

第三章 规划与编制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按照应急预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领域上全覆盖”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更新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抄送市应急局。

第八条 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相关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街道(镇)综合应急预案由街道(镇)组织编制。部门应急预案以部门编制为主,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编制。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由牵头单位组织编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或者承办机构组织编制。

第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组织应急预案编制更新计划。

第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吸收应急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风险评估、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见附件 2 )。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应急预案及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做好衔接。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应急装备保障和自身防护等内容,体现现场联动处置特点。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和分级响应措施。

第四章 审核、审批、发布、备案

第十五条 区应急局牵头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审核工作,审核预案是否科学合理(见附件 3 )。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编制说明、审核情况、相关单位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一并报区政府审批。

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核单位、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区总体应急预案按照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审批,以区委、 区政府名义印发。

区专项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过程中,应主动与区应急局加强沟通衔接,取得一致意见后,组织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工作,按照程序送区应急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以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牵头单位名义印发。涉及民生、公共安全等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区专项应急预案,可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街道(镇)综合应急预案,由街道(镇)组织制定、修订,经街道(镇)主任(镇长)办公会审议后印发。

部门应急预案按照程序以部门名义印发。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参照部门应急预案管理。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审批,本区内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区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第十八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按照程序以本单位、本组织名义印发。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牵头编制单位或者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制定或者修订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一)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径送市应急局,同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二)区专项应急预案报市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应急局和有关部门;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径送区应急局,同时抄送区有关部门;

 四)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者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同时抄送市应急局或者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五)街道(镇)综合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径送区应急局,同时抄送区有关部门。居委应急预案报街道(镇)备案;

(六)大型企业集团综合应急预案报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区应急局;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区级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备案,抄送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

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分类、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 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本组织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组织和区域公开。

第五章 培训、宣传、演练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预案印发后 3 个月内,组织开展预案培训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桌面推演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管理作为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发放。

第二十四条 区应急局负责统筹区级年度重大应急演练,按照“规范、安全、节约、有序”的原则,指导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推动应急预案落实。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依据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的制度,年度演练计划报送至区应急局。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每2 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性实战演练。

第二十六条 台风、暴雨、高温、雨雪冰冻等易发灾害性天气应对主管部门,关键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单位,地下空间,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大型商超、商业综合体等)和医院、学校、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加强对本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演练的评估指导。 

第六章 评估、修订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每 2 年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根据风险评估、资源调查、应急救援和演练评估结果,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出应急预案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等明确意见,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报请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批准。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制定或者调整应急预案编制更新计划。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经评估后需要修订的,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见附件 4 )。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牵头编制单位应落实预案人员、物资、装备、设施等应急资源的更新维护工作,确保应急预案处于随时激活状态。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组织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核、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应急局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徐汇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试行)》(徐应急办〔2021〕4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各类应急预案概念定义及重点内容

2.应急预案编制前期准备工作

3.应急预案主要审核内容

4.应急预案需修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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