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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 : 2017-06-05

      5月15日,记者了解到,为响应相关规定,结合物业管理法规对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相关要求,东莞市房管局已于日前下发了《关于建立东莞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登记制度和调整我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对物业资质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登记制度,由东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新办、超过有效日期的一级以下资质(资信)证书和超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证明有效期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诚信登记,由东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出具诚信证明,并制定具体流程。

      另外,自515日起,各物业服务项目招标人在编制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时,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设置作如下规定:对于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具有一级资质证书(含在有效内和已经超过有效期的);对于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具有下列证明之一:1、一级资质证书(含在有效日期内和已经超过有效日期的);2、有效的一级以下的资质(信)证书;3、有效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证明;4、有效的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证明。

      而二级及以下的资质证书只要是在有效日期以内的,参与投标时不再区分等级,均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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